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5號
- 上訴人
- 施淑美
以上上訴人與江鎬佑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訴字第2355號
以上上訴人與江鎬佑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