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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5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15 日

法官蔡雅惠

上訴人
施淑美

以上上訴人與江鎬佑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

5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355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