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 原告
- 楊奇明
楊平吉
楊銘哲
楊秉益
楊國楨
楊文察
楊乃玉
楊明政
陳楊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間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提出民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2份),並於起訴狀內詳細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因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移送本院,惟原告仍應以起訴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否則為起訴不合法,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起訴狀應補正內容 1 當事人欄: 須記載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2 訴訟標的 (即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其他依據得對被告為請求)。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4 原因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