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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32號

租佃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郁婷

原告
楊奇明

楊平吉

楊銘哲

楊秉益

楊國楨

楊文察

楊乃玉

楊明政

陳楊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間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正提出民事起訴狀(須檢附繕本2份),並於起訴狀內詳細記載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逾期未補正如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內容,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原告與被告陳立勳、陳錦源因租佃爭議事件,前因調解、調處不成立,經臺南市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移送本院,惟原告仍應以起訴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之內容,否則為起訴不合法,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起訴狀應補正內容 1 當事人欄: 須記載原告及被告之姓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識別身分之資料。 2 訴訟標的 (即原告係依據何法律規定、契約約定或其他依據得對被告為請求)。 3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4 原因事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32號於民國 114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租佃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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