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
上列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1日本院114年度家聲字第19號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3日內補繳抗告費1,500元,如逾期未補,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