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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207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楊佳祥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人應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7,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207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