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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盧亨龍

聲請人
陳重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30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65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
    114年11月17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為此聲請判決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
    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
    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迄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
    ,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D-0126822-7 1 1000 2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377694-9 1 1000 3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D-0377695-0 1 1000 4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82378-0 1 15 5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097681-9 1 31 6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27922-0 1 123 7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194714-9 1 201 8 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更名: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196928-0 1 266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115號於民國 11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