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8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楊亞臻

聲請人
楊穎然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
    民國115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
    ,無人申報權利,爰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
    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
    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45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於115年1月6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
    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
    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
    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7101-2 1 1000 002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7102-4 1 1000 003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7103-6 1 1000 004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7104-8 1 1000 005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D-0007105-0 1 1000 006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E-0000861-5 1 10000 007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E-0000862-7 1 10000 008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E-0000863-9 1 10000 009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E-0000864-0 1 10000 010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E-0000865-2 1 10000 011 新世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業已併入「統新光訊股份有限公司」) 088-NE-0000866-4 1 10000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除字第180號於民國 115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除權判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