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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家補字第10號

補繳裁判費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陳文欽

聲請人
賴○中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監護宣告事件,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為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家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補繳裁判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