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8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馮雅婷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馮雅婷准予復權。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業經本院114年度消債聲免字第119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閱無誤,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於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後,聲請復權,依上開規定,核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