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一二號
- 抗告人
- 甲 ○
- 代理人
- 王 璞
- 法定代理人
- 黃清吉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台灣台南地
方法院台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一九五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
(一)鈞院所發傳票注意事項第三項說明既已表明當事人若未到場之法律效果,但原告即相對人受合法通知而未到庭,被告即抗告人到庭已於庭訊中表明就本案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作實體上之完全陳述,更表明提出反訴之意,惟當日
已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將辯論狀分別寄出,故自當視為已到場而為辯論。
(二)相對人雖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具狀撤回起訴,但反訴一經利用本訴之訴訟拘束提起以後,雖因撤回本訴,反訴之訴訟拘束亦不隨之消滅,法院仍有就反訴為調查裁判之義務,此可由二十二年抗字第三○三號判例得知,故被告依法依理均有所據,認為理由合法、有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審判長法 官 王金龍~B法 官 張銘晃~B法 官 林逸梅
~B 法院書記官 魏芝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抗字第一二號於民國 91 年 10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