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二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繼字第三二七號
- 聲請人
-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父不詳,母周伴,生前最後住所台南市安平區○○○街
六五巷十八號二樓之一)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
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B法官 張季芬 張季芬
~B法院書記官 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