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甲○○○○○○○○○○籌備處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因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73
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乙○○、丙○○間因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73
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6年3月3日本院裁
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
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