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 原告
-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啟芳
- 訴訟代理人
- 林穆弘律師
- 被告
- 財團法人中華福音道路德會
- 法定代理人
- 林中一
- 訴訟代理人
- 戴雅韻律師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2年度重訴字第330號
陳明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7月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