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抗告人
-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
字第10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7月20日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
字第10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7月20日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