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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因93年重

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