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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撤銷仲裁判斷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76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正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台南市政府間因93年度重訴字第76號撤銷仲裁判斷

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245,456,04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018,063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76號於民國 94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