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繼字第二一三號
- 聲請人
- 丙○○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縣下營鄉○○村○鄰○○○街九三號)
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
依法為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
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
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
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 黃瑪玲
~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