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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原告
甲○○

右原告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四九六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零

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杰正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