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八二號
- 原告
- 甲○○
右原告就本院九十二年度執字第三二四九六號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壹萬貳仟零
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 陳杰正
~B法院書記官 鄭佩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