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18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8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89號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189號
以上上訴人與乙○○因本院93年度訴字第1189號給付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