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號
- 原告
- 中聯信託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陸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叁元。︵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院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