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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林佩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抗告人
甲○○

以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3年度重訴

字第10號給付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94年7月20日裁定

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佩儒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