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因93年重
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訴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行因93年重
訴字第28號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4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44,6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