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