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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上訴人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若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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