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 上訴人
- 皇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3年度重訴字第94號回復
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13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84,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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