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即
- 被告
- 辰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通源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1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14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通源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1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14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