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2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1324號請求返還
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2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1324號請求返還
車輛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1,4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23,478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