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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0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廷棟律師
3樓
11樓之3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69,725 元 (計算式:1,039,725+210,

000+420,000=1,669,7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淑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