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0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廷棟律師
- 3樓
- 11樓之3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360號債務
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669,725 元 (計算式:1,039,725+210,
000+420,000=1,669,72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299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