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8號
- 原告
-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