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 上訴人
- 台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國字
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6,889,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國字
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6,889,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