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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丙○○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

第2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99,1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