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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18號

上訴人即

被告
辰達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通源工程有限公司因94年建字第18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1,149,6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577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清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18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