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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孫淑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3號

原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860,000元(有歐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鑑定

報告書附於本院92年度執字第19646號民事執行案卷可稽),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淑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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