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7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73號
- 原告
- 甲○○
上原告與被告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新台幣860,000元(有歐亞不動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不動產鑑定
報告書附於本院92年度執字第19646號民事執行案卷可稽),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9,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