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6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9號
- 原告
- 臺南市警察局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忠
- 訴訟代理人
- 莊美貴律師
原告與被告戊○○、丁○○○、丙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56,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6,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告與被告戊○○、丁○○○、丙
○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856,15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16,3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