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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8號

給付損害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林彥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528號

原告
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損害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7,4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整外,尚應補繳7,1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彥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28號於民國 94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損害金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