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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即

原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培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