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乙○○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06號
上訴人即
以上上訴人與甲○○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706號清償借款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06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7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