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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1號

上訴人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8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1號於民國 94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第三人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