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0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1號
- 上訴人
- 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8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01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94年度訴字第80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台幣(下同)1,065,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89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