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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訴人
台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吉路加油站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國字

第2號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16,889,0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0,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國字第2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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