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 上訴人
- 台南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人因本院94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億貳仟參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台幣貳佰柒拾陸萬肆仟肆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