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51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丙○○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耀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重訴字
第251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6,999,17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