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建字第1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號
- 上訴人
- 五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建字第12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建字第12號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5,7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