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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9號

當選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9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當選無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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