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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周素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

上訴人即被告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返

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5,34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947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素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7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