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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周紹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620元(190.27平方公尺6,000元/平方公尺=1,14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紹武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余吉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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