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台灣東洋彩光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4,628,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4,628,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