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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蘇正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

上訴人
台灣東洋彩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確認僱傭

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台幣(下同)4,628,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2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玉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勞訴字第44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