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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請求重劃土地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王獻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上訴人即原告
甲○○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

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之判

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伍

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靜 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0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重劃土地分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