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90號
- 上訴人即原告
- 甲○○
乙○○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4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台南市第
七十七期安西自辦市地重劃會間請求請求重劃土地分配事件之判
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陸萬伍
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參仟參佰貳拾玖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