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巷47
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02號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7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2號
巷47
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02號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7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