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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號

遷讓房屋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陳淑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6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巷47

以上上訴人與乙○○間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602號遷讓房屋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67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淑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賢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02號於民國 9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