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9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9號
- 上訴人即被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選字第9號
蔡麗珠律師
曾靖雯律師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 所為其與被上訴人甲○○間
請求當選無效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