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95年度重訴字第194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1,620元(190.27平方公尺6,000元/平方公尺=1,141,6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5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