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93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93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
前原告與被告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下同)參佰貳拾萬參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參萬貳仟柒
佰柒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