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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鍾宗霖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兼上三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戊○○○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原告等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玖仟參佰柒拾陸元,惟查本件被繼承人吳伯傳之遺產總額據原告所陳為玖仟伍佰零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而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可得確認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又原告等復主張上開遺產應全部由渠等繼承,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仟伍佰零伍萬玖仟壹佰壹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拾肆萬捌仟伍佰貳拾捌元,扣除原告等所繳裁判費,尚需補繳陸拾陸萬玖仟壹佰伍拾貳元,爰裁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重家訴字第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