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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5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5號

上訴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內政部營建署、台南市政府因96年度國字

第5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價)額為新臺幣33,184,7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

8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志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5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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