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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8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高如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稅捐稽徵處因96年度訴字第668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276,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價額之核定不服,得於收受本裁定之送達後10日內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如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建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8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