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68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8號
- 上訴人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稅捐稽徵處因96年度訴字第668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276,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68號
以上上訴人與臺南市稅捐稽徵處因96年度訴字第668號返還不當
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3,276,8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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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